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防科工委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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