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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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