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