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承办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确定违法行为性质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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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