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报委领导批准撤销案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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