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第十二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报委领导批准撤销案件。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