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