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