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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