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