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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