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