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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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