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