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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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