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