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