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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