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