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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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