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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