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