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选择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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