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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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