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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