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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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