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证券承销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