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证券承销第二十四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