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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