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