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