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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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