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