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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