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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