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