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