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