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