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章 企业增资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