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四十三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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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