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企业增资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