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