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