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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