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