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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