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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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