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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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