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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