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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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