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