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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