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