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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