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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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