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