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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