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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