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章 托管职责第八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