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