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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